摘要:如果仅认定店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一般违法行为,仅需承担退还费用、赔偿法律责任,那么作为一般公众,是否会觉得如此猖狂的行为,违法成本是否过低呢,相关店员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呢?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近日媒体报道,河南郑州一女子在一按摩店,仅做了1个小时的按摩,包含了盆腔修复、肌底按摩、精油按摩项目,但因店员围堵,被迫支付高达19.8万元,而类似事件在全国曾发生多起。
根据报道,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介入调查。作为一个从事多年刑事辩护业务法律从业者,令笔者疑惑的是,如此偏离一般人认知,且存在围堵的行为,是否仅仅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很多时候,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很多时候只是侵权行为程度的差异。如果仅认定店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一般违法行为,仅需承担退还费用、赔偿法律责任,那么作为一般公众,是否会觉得如此猖狂的行为,违法成本是否过低呢,相关店员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呢?
一、店员不排除涉嫌“敲诈勒索罪”
带着疑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按摩、类似关键词的刑事判决案例,检索了一起较为贴近的案例,检方以“强迫交易罪”起诉,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020)京0115刑初380号一案中,被告人联合多人在北京市大兴区,以免费进行头皮检测、低价发放体验券等手段为幌子,刻意隐瞒服务收费标准,诱使被害人燕某、袁某等11人陷入消费误区,接受头皮清理、拔罐、按摩等高价消费项目,并采用言语威胁、多人围困等“软暴力”手段,强行要求被害人支付高价服务费用。期间,强迫交易共计11次,涉及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08 196元。
检方认为,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人采用言语威胁、多人围困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其中,被告人梁博深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沈天琦、刘俊、孙博、史佳敏、李英志、马萧萧、高志鹏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接手经营美发店开始,即确定了以低价体验、免费检测为幌子,招募员工进行培训和分工,采用刻意隐瞒、模糊服务价格或加大使用产品数量等手段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提供服务,以多人围困、游说、言语威胁等方式索要钱财,在2个多月内即实施十余起犯罪行为,其使用胁迫手段索取的所谓服务费用均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悬殊,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已超出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范畴,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与主要侵犯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强迫交易罪有本质上的区别,系以提供美容美发等为名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所谓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再回到本文开始的新闻,女子自愿前去按摩店接受按摩服务,而并非受胁迫,但店家收取天价”服务费“达19.8万元,且女子在店员围堵下并非自愿,该事件显然不能是一般的消费欺诈程度。笔者倾向于认定,相关店员采取的手短及目的,不是强迫女子接受服务,而是获得高额费用,因此存在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嫌疑。
二、如构成敲诈勒索,属于数额巨大,可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显然,本案中,服务费高达19.8万元,如构成敲诈勒索,,属于数额巨大的范围,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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